(2017)渝0241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田智与吴啟风杨通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智,吴啟风,杨通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114号原告:田智,男,1991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秦飞,重庆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啟风,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苗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杨通得,男,1983年1月7日出生,苗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田智诉被告吴啟风、杨通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智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田智负担。审 判 长 张才明审 判 员 田茂清人民陪审员 李玉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莉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