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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田智与吴啟风杨通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智,吴啟风,杨通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114号原告:田智,男,1991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秦飞,重庆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啟风,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苗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杨通得,男,1983年1月7日出生,苗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田智诉被告吴啟风、杨通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智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田智负担。审 判 长  张才明审 判 员  田茂清人民陪审员  李玉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莉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