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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理海与苏生龙、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理海,苏生龙,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444号原告:王理海,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阳善,梁山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生龙,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路76号。原告王理海与与被告苏生龙、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理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理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长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