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6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宇雪与矫立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宇雪,矫立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6474号原告:郭宇雪,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矫立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宇雪与被告矫立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宇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宇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宇雪负担。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强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