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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6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宇雪与矫立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宇雪,矫立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6474号原告:郭宇雪,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矫立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宇雪与被告矫立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宇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宇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宇雪负担。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强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