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0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鹏飞与杨钰锦、顾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鹏飞,杨钰锦,顾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0执299号申请执行人郑鹏飞,男。被执行人杨钰锦,男。被执行人顾伟杰,男。涞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冀0630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判令被执行人杨钰锦、顾伟杰于2017年6月2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钰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涞源县支行有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钰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涞源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x的工资款账户。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文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