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5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振东、郭世珍、郭秀珍、郭敏、郭秀芳与周莉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东,郭世珍,郭世敏,郭秀珍,郭敏,郭秀芳,周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544-1号申请执行人郭振东,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谭棚镇周庄行政村郭庄**号,身。系被害人郭义秀之子。申请执行人郭世珍,女,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谭棚镇赵庄行政村陈郢**号,申请执行人郭世敏,女,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谭棚镇胡湾行政村大胡湾****号,系被害人郭义秀之女。申请执行人郭秀珍,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谭棚镇周庄行政村刘湾村***号,。系被害人郭义秀之女申请执行人郭敏,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谭棚镇张新庄行政村马岗**号,。系被害人郭义秀之女。申请执行人郭秀芳,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九龙镇西刘村刘寨**号,。系被害人郭义秀之女。被执行人周莉英,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谭棚镇周庄行政村刘湾村***号,郭振东、郭世珍、郭秀珍、郭敏、郭秀芳与周莉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刑初2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周莉英赔偿申请执行人63430.91元;承担执行费850元。郭振东、郭世珍、郭秀珍、郭敏、郭秀芳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刑初2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周莉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莉英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莉英外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1刑初2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