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执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少波与李群慧、陈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波,李群慧,陈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少波。被执行人:李群慧。被执行人:陈顺勇。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少波与被执行人陈顺勇、李群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陈顺勇、李群慧名下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半山逸品小区27幢1单元3-4层左室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抵偿借款,执行人同意。2016年9月18日,武汉博兴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作出了鄂博兴(司法)字第2016229评估报告,房地产评估总价为236.44万元。2016年11月15日,本院依法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襄阳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进行拍卖;2017年4月5日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襄阳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向本院反馈拍卖结果为:王为民(公民身份号码:××)以236.44万元竞得该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顺勇、李群慧名下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半山逸品小区27幢1单元3-4层左室房地产建筑面积为278.16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襄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襄樊国用xxxxxx**)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为民(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该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为民时转移。二、买受人王为民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房地产转移过户手续及办理相关产权证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项才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青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