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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20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新房、陈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房,陈春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031号之一申请人:杨新房,男,汉族。被申请人:陈春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房诉被告陈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新房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春国名下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新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春国所有的鲁XX号车辆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君东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门惠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