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81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军与韩良成、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良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239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玲(系杨军之妻)。被申请人:韩良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与被告韩良成、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鄂0881财保48号之二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韩良成在金融机构的3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杨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韩良成在金融机构的3万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党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