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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肇庆亨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郭志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肇庆亨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郭志昌,广东正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亨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玉梅。委托代理人:高鹏飞,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逸超,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志昌原审被告:广东正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真基。委托代理人:高鹏飞,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逸超,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恒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江平。委托代理人:唐秀琼,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佩岚,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肇庆亨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5民初17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肇庆亨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郭志昌离职前的用人单位是肇庆亨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在肇庆市××区,离职前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在肇庆市。郭志昌的核心诉求是解决肇庆亨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其个人劳动合同解除问题。郭志昌离职前也一直在肇庆市工作,由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郭志昌的民事起诉状,其是请求确认与广东正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庆亨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广东正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广州市海珠区,故原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郭志昌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于2017年3月13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而上诉人提交的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上落款时间为2017年3月20日。原审法院立案时间先于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故该案不存在法定应移送的情形。上诉人上诉主张将本案移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湛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嘉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