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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爱云与沈庞龙、沈锦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爱云,沈庞龙,沈锦惠,朱爱仙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558号原告:叶爱云,女,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翔、皇甫晓纬,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庞龙,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沈锦惠,男,194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朱爱仙,女,194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飞、鲍江云,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爱云诉被告沈庞龙、沈锦忠、朱爱仙共有物分割纠纷(立案时案由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爱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俊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经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