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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晋中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冀刚、晋中市新越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冀刚,晋中市新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906号申请执行人晋中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乔志军,系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冀刚,男,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本区。被执行人晋中市新越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轶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中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冀刚、晋中市新越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晋市证经字第2238号公证书及(2017)晋市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保明审判员  孙勇庆审判员  侯吉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岳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