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民初1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信初、朱美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信初,朱美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1214号之一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清江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军,男,曲兰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运,男,曲兰支行信贷客户经理。被告:邓信初,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衡阳县。被告:朱美初,女,1974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州农商银行”)与被告邓信初、朱美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州农商银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财产保全费542元,合计1095元,由被告邓信初、朱美初负担。审判员 彭平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科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