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行审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卢晚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卢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4行审493号申请人: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永康市金城路25号。法定代表人:曹法余,局长。被执行人:卢晚红,男,汉族,1974年04月0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申请人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永人社监罚决字(2016)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卢晚红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0月28日送达给卢晚红。卢晚红在规定期间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其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5月3日经催告履行未果,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卢晚红所作的永人社监罚决字(2016)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卢晚红于2017年9月15日前,履行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人社监罚决字(2016)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判长 施旭星审判员 卢发扬审判员 朱子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蕴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