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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民终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征粮与双峰县走马街镇罗山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征粮,双峰县走马街镇罗山煤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终7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征粮,男,1952年8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委托代理人彭欣欣,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峰县走马街镇罗山煤矿。住所地:双峰县走马街镇将军村。法定代表人郭荣松,该矿执行事务合伙人。上诉人彭征粮因与被上诉人双峰县走马街镇罗山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1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征粮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征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征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雄雅代理审判员  刘 琦代理审判员  彭祁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雅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