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4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被告李宏、李俊、李浩、李进、李林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李宏,李俊,李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348号之一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负责人:叶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华,系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系该支行员工。被告:李宏,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李俊,女,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被告:李浩,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诉被告李宏、李俊、李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宏、李俊、李浩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兴萍人民陪审员 马洪荣人民陪审员 曾理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