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4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严志平、汪恒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志平,汪恒良,邓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4122号申请执行人:严志平,男,汉族,1959年8月13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汪恒良,男,汉族,1966年12月19日出生,住衢州市。被执行人:邓宝龙,男,汉族,1959年09月18日出生,住衢州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严志平与被执行人汪恒良、邓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邓宝龙有财产,被执行人邓宝龙支付申请人200000元,申请人承诺不再向被执行人邓宝龙追偿任何债务,并申请法院解除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的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汪恒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8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2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