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海清、梁俊华、王彦彬与周立显、齐齐哈尔农垦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清,梁俊华,王彦彬,周立显,齐齐哈尔农垦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1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清申请执行人梁俊华.申请执行人王彦彬被执行人周立显.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农垦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02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立显、齐齐哈尔农垦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海清、梁俊华、王彦彬于2017年01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立显、齐齐哈尔农垦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到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存款信息,到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车辆信息,到产权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房产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在房地产部门,车辆部门,银行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立显、齐齐哈尔农垦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王海清、梁俊华、王彦彬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