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秋霞与被执行人马言来、周生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秋霞,马言来,周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719号申请执行人:杨秋霞,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马言来,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周生英,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杨秋霞与马来言、周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118民初字19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来言、周生英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杨秋霞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秋霞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本案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对该案的申请执行,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8民初字19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陈启胜人民陪审员 陈晓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圣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