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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石炎生钟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炎生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22刑初8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炎生,男,1951年12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桑植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7年1月31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2月13日被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4月14日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辩护人刘经学,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炎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7月3日因上级法院要求该类案件暂缓审理,本案中止审理,2017年7月18日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绪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炎生及其辩护人刘经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石炎生在桑植县利福塔镇街上,从一陌生人手中购买了一把火枪,此后石炎生一直将火枪存放于家中。2017年1月30日凌晨4时左右,因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三人用大锤砸石炎生家棚子,双方发生纠纷,桑植县公安民警将该枪查获。经查,石炎生无持枪证。经鉴定,该疑似火枪发射器具认定为枪支。另查明,2016年1月30日凌晨4时左右,因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三人用大锤砸石炎生家棚子,双方发生纠纷时杨某丙右眼被火枪击发的金属异物致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石炎生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病历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涉案财物清单、击发枪支演示的情况说明,证人石某甲、石某乙、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石炎生的供述与辩解,张公物鉴(痕迹)字〔2017〕12号物证鉴定书、湖南省人医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2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现场指认工作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炎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炎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石炎生所持枪支致杨某丙轻微伤的后果,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石炎生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及石炎生的身体状况,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炎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扣押的火枪一支、装火药的牛角形状的筒子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聂兴权审 判 员  叶光双人民陪审员  唐运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余 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