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28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国俊与被执行人刘福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俊,刘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28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国俊,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刘福清,男,194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李国俊与刘福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福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刘福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福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福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福清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对其依法冻结,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刘福清有车辆,本院对其进行了查封,但暂无该车下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福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院对以上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李国俊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国俊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