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海涛变造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02刑初55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涛(曾用名李建军),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因涉嫌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涛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底,被告人李海涛捡拾到郭某的驾驶证。2016年6月6日,被告人李海涛到菏泽市交警支队市区大队黄河东路中队处理交通违章时,把郭某的驾驶证照片替换成自己照片,使用变造后的证件在交警队处理违章使用。案发后,被告人李海涛于2016年12月28日到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双河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海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无犯罪前科证明、交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关于李海涛驾驶信息证明,证人郭某的驾驶证复印件及变造的驾驶证复印件,菏泽交警市区大队交通违法处理相关资料,证人郭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涛变造驾驶证一本并使用,侵犯了国家机关对公民个人身份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海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海涛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海涛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郭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