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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延录、李延功等与李清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录,李延功,李清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844号原告:李延录,男,194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李延功,男,195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清丽,女,33岁,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录、李延功与被告李清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撤回了对被告李清丽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延录、李延功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录、李延功撤回对被告李清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延录、李延功负担。审判员  肖宝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广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