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延录、李延功等与李清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录,李延功,李清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844号原告:李延录,男,194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李延功,男,195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清丽,女,33岁,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录、李延功与被告李清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撤回了对被告李清丽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延录、李延功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录、李延功撤回对被告李清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延录、李延功负担。审判员 肖宝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广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