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薛某、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薛某,张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365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松民初字第6365号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总经理。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王府花园小区*号侧厅。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身份信息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薛某、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审判员 尹程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兆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