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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计朝、赵臣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赵计朝,赵臣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1855号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临名关镇建安街51号。法定代表人:高海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民,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延江,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计朝,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赵臣海,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计朝、赵臣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计145.5元,由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娅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