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姚建良与林奕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良,林奕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493号原告:姚建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奕钊。原告姚建良与被告林奕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林奕钊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龚春华人民陪审员 彭兴荣人民陪审员 金洪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