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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孟春、张立蓉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孟春,张立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法定代表人袁从文,局长。委托代理人梅军,男,汉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孟春,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张立蓉,女,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在执行汉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与王孟春张立蓉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足够财产履行汉寿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2行审44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强人民陪审员  刘国珍人民陪审员  丁天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