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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谷广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谷广全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878号被告: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民政局六楼。法定代表人:彭希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光志,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莉,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广全,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谷广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书面通知原告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原告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孟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