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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通力粮油饲料公司申请执行梁龙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通力粮油饲料公司,梁龙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通力粮油饲料公司,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冯庆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梁龙朝,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0)盐边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408元。现被执行人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0)盐边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