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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4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052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被告蒋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某某诉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有权利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