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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7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符建国、叶红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建国,叶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726号之二原告:符建国,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原告:叶红,女,1977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丹棱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艳,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89719834。负责人:朱彤,行长。第三人: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福达新村10幢12号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6363345D。法定代表人:关金学,总经理。原告符建国、叶红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第三人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符建国、叶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建国、叶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建国、叶红撤诉。审判员  宁攸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桂亚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