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某家村某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98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某家村某村民小组。负责人陈某某,该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某家村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陕04民终817号民事判决书,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某家村某村民小组向张某某支付征地补偿款14700元,并承担受理费189元、执行费123.33元。本案在执行中,将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5012.33元于2017年6月26日扣划至本院账户,该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地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民终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