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商)初字第60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利华与汇购时代(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华,汇购时代(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60695号原告:王利华,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毅,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汇购时代(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B-1902号。法定代表人:张兆亿,业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壹淳,女,1985年4月11日出生,汇购时代(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B-190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邰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利华与被告汇购时代(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购时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璟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凛,人民陪审员徐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利华的委托代理人陆刚毅,被告汇购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壹淳、邰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利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4年5月19日签订的《代理合同》;2、汇购时代公司返还代理费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3、诉讼费由汇购时代公司负担起。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9日,王利华与汇购时代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约定汇购时代公司通过其所有的汇购网(域名www.huigou.com)使王利华作为区域代理,并享有所辖区域用户的网购返点收益,具体为所辖用户带来的网购返点总额的15%等,代理期限自2014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等。上述合同签订后,王利华支付汇购时代公司加盟费20万元,汇购时代公司既未按照合同约定发展1000个区域等义务,亦未能使王利华成为汇购时代公司任何区域代理,王利华更未依据合同约定获得任何所辖用户网购返点收益等。故王利华认为汇购时代公司已根本违约,王利华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诉至法院。被告汇购时代公司答辩称:不同意王利华诉讼请求。因双方合作期限为10年,现项目正在运行中;若王利华坚持提出单方解除合同,需承担相应的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王利华作为乙方与汇购时代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代理合同》,约定:甲方系汇购网(域名www.huigou.com)的合法运营主体,可承担汇购网的相关权利义务,经乙方自愿申请,甲方批准,乙方成为汇购网的加盟代理商;双方已经充分了解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概况,熟悉汇购网的商业模式及运作系统等信息,承诺并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代理商应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代理商未尽到完全的申明义务,因其主体资格缺失,则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代理商应具备电子商务投资运营所需的相关知识、技能,对汇购网的商业运营风险有着足够的认识并具有明确的判断和预期;甲方设定发展1000个区域,乙方为甲方的区域代理;乙方享有所辖用户的网购返点收益,具体收益为所辖用户带来的网购返点总额的15%;乙方可借助甲方平台推广产品、购物网站,所推产品需符合甲方的产品推广条件,购物网站需为独立域名且支持在线交易;加盟代理费为20万元,该代理费用于已发生及将来发生的汇购网策划、建设、运营、维护、用户推广与品牌提升及发展等方面;代理期限为10年,自2014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止;甲方负责汇购网网站的策划、建设、运营及维护,甲方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汇购网用户的发展及服务,甲方负责汇购网的品牌公关与广告宣传,甲方有义务定期向乙方反馈市场动态及业务发展状况,甲方有义务拓展市场,并最大化地拓展会员注册、网购及服务,甲方有权制定汇购网的发展规划及实施,乙方无权干预,甲乙双方共同维护汇购网的品牌形象及荣誉,乙方有义务推动汇购网的发展及会员用户注册,乙方有权查看其代理区域的用户注册数量、网购金额及自己的收益状况,乙方有权随时将所得收益申请提现,3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提现额汇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乙方有权及时了解汇购网的商业模式、发展规划及运营策略的发展变化,乙方有权提出有利于汇购网运营发展的合理建议和意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转移代理权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代理资格;双方均需要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责任承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诉讼、公证、律师等费用;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均不能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需全额退还乙方所缴纳加盟代理费,并承担代理费30%的违约金;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所缴纳的代理费不予退还,并承担代理费30%的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王利华于2014年5月19日向汇购时代公司交纳加盟代理费20万元。2015年11月12日,王利华向汇购时代公司发送解除《代理合同》通知,表示因汇购时代公司至今未按照约定设定1000个区域并使本人成为区域代理及使本人获得所辖区域用户网购返点任何收益,故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退还加盟代理费20万元。汇购时代公司提供其员工朱艳向王利华(×××)发送的短信证明汇购时代公司向王利华交付《说服大师》课程的事实。其中朱艳于2014年6月17日向王利华短信告知第九期说服大师的开课时间及地点;2014年9月6日向王利华发送短信告知第十期说服大师的开课时间、地点。王利华确认收到上述信息,但没有参加课程。汇购时代公司提供其员工朱艳于2014年5月20日向王利华发送有关汇购登录账户×××及密码信息,短信载明汇购网账号及密码,并告知系统正在升级,使用时间另行通知。该短信的收受方手机号码与上述王利华认可收到信息的手机号码一致。汇购时代公司于2012年6月6日就网站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取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种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服务项目包括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内容,有效期为2012年6月6日至2016年10月10日。2016年10月19日,汇购时代公司再次更新上述许可证,业务种类变更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项目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庭审中,汇购时代公司人员当庭点击网站,网页打开后显示汇购APP标志及“下载手机APP”,登录手机APP,输入账号×××及上述短信中载明的密码即可登录汇购网APP,页面显示账户×××,下方有“代理”二字,我的分红处有1.7元;点击下方“领红包”显示“我的区域”,区域ID:86,区域数1,用户数1110,用户列表为不同的手机号码。另,在该APP中可申请提现,当前最多可提现金额为1.7元。王利华称汇购时代公司未向其交付登录汇购网的账户及密码。汇购时代公司称《代理合同》约定汇购时代公司设定发展1000个区域,王利华为区域代理系指汇购时代公司拟定发展1000个区域、多个代理商,王利华仅为其中一个代理商,代理商可享有不同数量的区域;对王利华而言,其仅享有1个区域,故登录上述APP中“我的区域”中的区域数才为1;《代理合同》约定王利华的“所辖用户”即指“我的区域”下用户数,该用户数系根据注册使用汇购网人数除以全部区域数进行均分。汇购时代公司称《代理合同》中“网购返点”系指其与淘宝网或天猫网的卖家合作,在汇购网上与各卖家签订协议,约定其为卖家引流,每为卖家引一个客户(包括客户直接在汇购网上交易及客户通过汇购网点击商品链接在淘宝网或天猫网上交易),收取卖家相应的佣金。诉讼中,汇购时代公司提供《淘宝客佣金计算规范》,并当庭登录淘宝联盟,,后登录支付宝界面显示上述支付宝账户名为汇购时代公司;之后再次登录淘宝联盟项下的阿里妈妈结算中心,显示账户余额为3130.64元,第一次结算的时间为2016年1月,金额为622.55元。另,汇购时代公司表示其目前的收益仅来自于与淘宝联盟的合作,在汇购网上与各卖家签订的协议目前无收益。关于王利华是否能查看其所辖用户的网购金额及收益状况,汇购时代公司人员表示现阶段的分红并非按照各代理商所辖用户网购金额进行区分,因为有的注册用户不登录直接点击链接,因此目前的分红金额是用阿里妈妈结算金额乘以15%除以全部区域数确定。目前,汇购APP显示的1.7元分红为均分后的结果。汇购时代公司提供《服务合同》、《腾讯企业级产品销售合同》、《专线接入合同书》、《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合同》、《服务协议》证明其为经营汇购网与多家企业合作,保证汇购网的筹备、策划、建设、维护、试运营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王利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汇购时代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上述事实,有王利华提供的《代理合同》、银行明细、解除《代理合同》通知及快递单,汇购时代公司提供的《代理合同》、微信及短信记录、《服务合同》、《腾讯企业级产品销售合同》、《专线接入合同书》、《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合同》、《服务协议》、支付宝商家签约后台截图、汇购APP网宣截图、许可证、汇购APP代理登录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王利华与汇购时代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关于《代理合同》的性质。虽该合同名为“代理”,但纵观合同约定的双方具体权利义务,王利华的主要义务即为支付“加盟代理费”,主要权利为“享有所辖用户的网购返点收益”;而汇购时代公司则掌控整个网站的策划、建设、运营、维护、用户推广与品牌提升、发展、确定分红等各方面。故双方的合同性质应为投资。关于汇购时代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首先,根据汇购时代公司当庭打开网站、相应APP的情况及汇购时代公司提供有关公司运营过程中签署相关协议的情况,汇购时代公司在收取王利华加盟代理费后确履行网站策划、建设、运营、维护等义务。其次,根据朱艳向王利华发送有关“说服大师”讲课信息可知,汇购时代公司已部分履行向王利华交付课程的义务。再次,虽王利华对其与朱艳之间短信的真实性表示不能确认,但因其认可收到相应短信及手机号×××为王利华所有,故本院对朱艳与王利华之间短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现根据朱艳向王利华告知的账户及密码正常登陆汇购APP后,王利华虽可以查看其所辖用户、分红金额,但无法查看其所辖用户对应的网购金额、返点金额,在汇购APP中显示的分红金额为均分后的结果。故汇购时代公司至今仍无法让王利华实现其在《代理合同》项下“享有所辖用户的网购返点收益”的全部权利,汇购时代公司在履行《代理合同》时存在瑕疵。但鉴于双方的合作期限为10年,汇购时代公司已履行《代理合同》项下大部分义务,故王利华以汇购时代公司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代理费、赔偿利息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利华全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王利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璟钰审 判 员 王 凛人民陪审员 徐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菁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