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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晶晶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晶晶,李占明,吴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575号申请执行人:王晶晶,女,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执行人:李占明,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吴亚男,女,1993年5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王晶晶申请执行李占明、吴亚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年大民初字第16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晶晶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占明给付赔偿金29160.59元,要求被执行人吴亚男给付赔偿金50842.12元。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李占明、吴亚男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已执行到位李占明应给付的赔偿金29160.59元。被执行人吴亚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晶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亚男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晶晶申请执行标的80002.71元,被执行人李占明应给付赔偿金29160.59元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吴亚男应给付50842.12元未受清偿。经申请人王晶晶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吴亚男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年大民初字第16655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第六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