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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信用社与余洪标、余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信用社,余洪标,余苏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937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村头镇云山路。负责人:丰红晓,系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洪涛,系该分社职工。被告:余洪标,男,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余苏英,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信用社诉被告余洪标、余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伟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颖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