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国英、宾光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英,宾光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陈国英,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宾光阶,男,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陈国英申请宾光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025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4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军审判员 李 闹审判员 刘德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宾华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