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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伟与南昌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南昌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508号原告:钟伟,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南昌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南大道1688号联泰香域滨江49幢一单元302室(第3层)。法定代表人:万凌。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钟伟与被告南昌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钟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钟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