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618江苏中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凤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中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唐凤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6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陶杏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凤合,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本院在执行江苏中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凤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6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孝卫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