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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0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0714王成与胡道生、张士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胡道生,张士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714号原告王成,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胡道生,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张士兰,女,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王成诉被告胡道生、张士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成负担。审判员  张思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