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0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0714王成与胡道生、张士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胡道生,张士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714号原告王成,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胡道生,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张士兰,女,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王成诉被告胡道生、张士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成负担。审判员 张思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