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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郭克涛与商水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克涛,商水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81行初45号原告郭克涛,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19日生,住商水县。被告商水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忠,局长。委托代理人毛中云,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克涛诉被告商水县公安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郭克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于宝智审判员  王方方审判员  田艳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凡淑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