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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国均、郭树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均,郭树千,安徽山香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908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均,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郭树千,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安徽山香运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中粮大道668号华禹物流园区A区36号。本院在执行王国均与郭树千、安徽山香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郭树千、安徽山香运输有限公司的存款943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