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4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钟晓菲、丁雪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晓菲,丁雪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4执361号申请执行人钟晓菲,女,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丁雪莹,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2635号民事,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丁雪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雪莹履行民间借贷纠纷款51050元,但被执行人丁雪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丁雪莹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丁雪莹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柳州市河西支行账号为21×××02的存款元至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账号21×××05;开户银行:工行柳州市铁路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齐颂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祯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