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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宗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2刑初673号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宗亮,男,199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住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宗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宗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王宗亮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民主街道某巷9号被害人郝某租房处,将其放在房间内梳妆台下柜子里的64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宗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宗亮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郝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宗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现金6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宗亮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认罪、赃款已经追回并退还被害人。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王宗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宗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党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