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0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某国与被告陈某珊、肖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国,肖某生,陈某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0950号原告林某国,男,汉族,19某某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委托代理人饶某永,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梅,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生,男,汉族,19某某年某某月某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揭东县玉湖镇北坑村。被告陈某珊,女,汉族,19某某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揭东县玉湖镇北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国诉被告陈某珊、肖某生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林某国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珊、肖某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国诉被告陈某珊、肖某生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林某国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珊、肖某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某国撤回对被告陈某珊、肖某生起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68元,由原告林某国承担。审 判 长 贺 榕人民陪审员 陈秀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人民陪审员孙君书 记 员 全柳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