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北京华耐融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耐融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市巨流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97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耐融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七号院16号楼1009。法定代表人祝辉,总经理。被执行人鞍山市巨流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腾鳌镇永安村。法定代表人王光宇。北京华耐融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鞍山市巨流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7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华耐融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联系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鞍山市巨流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且其名下银行存款显著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39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泽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