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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何某某、韦某某、翟甲、翟乙与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韦某某,翟甲,翟乙,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1963年02月28日生。申请执行人:韦某某,女,汉族,1940年09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翟甲,女,汉族,1988年07月28日生。申请执行人:翟乙,女,汉族,2002年05月28日生。被执行人:党某某,男,汉族,1967年12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何某某、韦某某、翟甲、翟乙与被执行人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陕0528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车辆等查询未果,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具体地址不详,其妻子冯某某承诺如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她想办法在二至三年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3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方案。被执行人妻子冯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履行5000元,扣除执行费350元,剩余465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因本案再无其它执行措施可实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执恢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拴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