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杨岩伟、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岩伟,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河北凤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494号申请执行人:杨岩伟,男,汉族,1964年10月28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289号长安广场18层。被执行人:河北凤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289号长安广场18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7)第341号裁决书,在执行杨岩伟与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河北凤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为便于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7)第341号裁决书,关于杨岩伟与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河北凤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指定平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占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