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付荣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付荣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刑初629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付荣,男,1952年3月25日生,出生地浙江省平湖市,汉族,文盲,个体经营棋牌室,户籍地浙江省平湖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付荣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茆仲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付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9日至4月16日,被告人陈付荣伙同朱某、陈某(均另处)在平湖市钟埭街道许家桥欢乐皮件厂内,组织张某、李某、沈某、倪某等人以“筒子功”形式赌博,非法抽头获利共计7000余元。同时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付荣处扣押麻将筒子牌一副、违法所得1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付荣已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6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付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同伙供述、证人证言、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退缴凭证、到案经过、不起诉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付荣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共计7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付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付荣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付荣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扣押的违法所得100元、筒子牌一副及被告人陈付荣退缴的违法所得6900元,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陈付荣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