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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沈阳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阮立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阮立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1民初1833号原告沈阳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斌。委托代理人赵盛珍。被告阮立东,男。原告沈阳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达物业公司)与被告阮立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潘微微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文竹、姜秋月担任陪审员,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诚达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盛珍,被告阮立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诚达物业公司诉称,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1月5日,被告先后两次从我公司购买5套房屋,该房屋位于苏家屯区葵松二路1-16-3、1-16-5、1-16-6、1-16-1、1-16-2,房屋总价款为1,761,210.00元,被告已付房款610,000元,尚欠房款1,151,210.00元,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和2016年1月5日给我公司出具欠据,并约定2016年3月末付清710,291.00元,2016年7月末付清44,091.90元,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给付房款,给我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故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房款1151210.00元及利息51963.21元,合计1203173.21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阮立东辩称,原告说的情况属实,但是这里面有其他原因,这个房子没有购房合同,办不了房证,买房时,原告公司承诺3个月之内给办房证,但是房证到现在还办不下来。原告当时不给办手续。我已经把这五套房子卖给了5个人,当时这5个人和我一起去原告公司办的买卖手续,原告也承诺那些人3个月之内给办房证。这我才卖的房子。原告的行为属于欺诈。我是纯属帮忙。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1月5日,被告先后两次从原告公司购买5套房屋,该房屋位于苏家屯区葵松二路1-16-3、1-16-5、1-16-6、1-16-1、1-16-2,房屋总价款为1,761,210.00元,被告已付房款610,000元,尚欠房款1,151,210.00元,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和2016年1月5日给原告公司出具欠据,并约定2016年3月末付清710,291.00元,2016年7月末付清44,091.90元,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给付房款,故原告公司起诉至法院。另查明,本案诉争房屋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据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涉案房屋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告诚达物业公司对诚达花园住宅楼不具有处分权,原告公司将该5套房屋卖给了被告,处分了其不具有处分权的房屋,事后该处分行为并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故该买卖房屋行为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继续给付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29元,由原告沈阳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微微人民陪审员  李文竹人民陪审员  姜秋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艳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