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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财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邹小权诉魏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小权,魏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32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邹小权,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魏源,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申请人邹小权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源名下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本人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xx号x幢xx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魏源名下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邹小权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xx号x幢xx号房屋(泸市国用2005第xxx**号)。案件申请费1020元,申请人邹小权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余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