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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4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268号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星沙大道。法定代表人宋卫武。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东源街23号。法定代表人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2714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47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如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告遭受损失,则由保险人向被告进行赔偿。本院认为,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2714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蔡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利莉代理书记员  利莉 搜索“”